2018年8月17日,税务稽查局作出通税稽处〔2018〕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科勒公司应补缴已退增值税4772296.81元。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向科勒公司送达,现已生效,但科勒公司并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全额缴纳出口退税款。
2025年6月3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涉虚开骗税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分布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25年6月3日起对原应由南通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涉虚...(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