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确认刘*与某公司自2021年5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依法改判某公司向刘*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放假期间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6840元(具体补偿金额,按照法律规定,以法院计算认定数额为准);4.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的否定错误。1.关于工作时间及考勤:原审法院以刘*每年均有4个月不提供劳动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改变用工性质,错误的认定为“劳务关系”,并以提供劳动时间缺乏连续性,否定刘*生活来源不完全依赖于某公司,不存在人身隶属性及财产从属性。曲解了双方依照“符合法律规定”所确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证明,刘*每年5-12月,每天到某公司厂区工作,接受某公司的工作安排...(本文书还有4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