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辽宁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裴*、关*、中国平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泉适用小额程序独任于202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裴*、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停运损失14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22日8时10分,裴*驾驶车牌号为xxx的重型货车,行驶至凤城市某门前时,与原告吴*所有的由姜*驾驶车牌号为xx**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乘车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请求被告赔偿出租车营运损失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