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尔*与被告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尔*到庭参加诉讼,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殷*支付运输费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殷*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0日,殷*与尔*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尔*为殷*提供污水运输服务,原定工期是一年却只做了一个星期,经过结算运输费用总计5400.00元。后殷*给尔*支付了3000.00元运输费,还剩2400.00元未支付,殷*以银行卡打不进去等各种理由拖延,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殷*未进行答辩。
尔*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2张,证明殷*欠尔*...(本文书还有1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