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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法胜诉!网站转载人民法院制作并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侵权!

发布日期:2021-05-31



以普罗大众的角度来说,大多数人认为“我”的案子就只是我的私事,如果传到了街坊四邻的耳朵里,沦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在亲朋好友之间传来传去,到时候别人背后议论不一定要说些什么话,所以最好是谁也别知道,胜诉的人尚且担心被人说斤斤计较,被诉的就更是恨不得谁也不要知道。



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在国家倡导之下逐渐为人民所熟知。



裁判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实质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相应的法律技术,对具体案件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结论,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依据司法公开制度应于公开。文书的公开一方面是为了起到示范、规范、警示的作用,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公众正常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前裁判文书也会在法院的报纸公告栏等地方公布,但由于其发布途径较少,流传范围不广泛,一般只有影响巨大的案子,才会有一星半点儿的情况通过其他的报纸、电视新闻、网络帖子等方式被大众所知。就在这“一星半点儿的情况”当中究竟多少是真多少是假,也只能是各人自有评说。



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裁判文书开始上网公开,法律的真相不再只是接近研究、使用、学习法律的法律人,逐渐也展现在大众的眼前。



近来,各个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裁判文书更是为公众查看裁判文书、了解真实案情、获取法律知识提供了重要的途径,让法律真正成为了人民生活中的或大或小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转载行为是否侵权当事人的隐私,一直存在存在争议,未见定论。



2021年4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思路,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甲某以汇法网网站公布了包含其本人涉诉案件裁判文书,损害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汇法正信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最终汇法正信公司胜诉,一审法院对原告甲某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



①涉案文书中涉及的姓名、性别及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是否属于原告个人信息或隐私。



②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一般认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存在交叉关系,构成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应通过隐私权加以保护。个人隐私在客观上一般呈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样态,在主观上权利人也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意愿。



该案涉案信息中的姓名、性别,一般情况下可适用于正常的社交场合,用于个人身份的识别和社会交往,不构成隐私;而相关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情况客观上作为已公开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未处于私密状态。虽然原告主观上具有将该信息作为隐私进行隐匿的意愿,但原告不愿意暴露该信息的主要原因是该信息会影响其社会评价,而非基于其私密性,该法益并非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故涉案文书中的姓名、性别及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属于原告个人信息,但不属于个人隐私。



关于个人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汇法正信公司的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的公开而并非个人的授权且上述信息收集过程,通过通常的爬虫手段并未采用裁判文书网上明确禁止的提供镜像等技术,目前亦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收集方式合法。



作为审判内容书面载体的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就成为审判公开的本质体现与内在要求。为了保证司法权运行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必然要将其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司法裁判结果公开自然成为制度建构的现实选择。而当事人的姓名和案涉行为事实,作为判决文书的核心内容,其公开属于实现公众司法监督之必要,故在此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同时,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所以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转载人民法院制作并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侵权。



该案中,汇法正信公司使用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也登载了涉案文书)且展示的信息内容与裁判文书公开信息一致,并未对该信息进行不当篡改、处理。该利用形式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综上,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的方式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该案中汇法网网站公布的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公开,内容真实有据,并非捏造虚假事实,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故而一审法院对原告甲某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新闻来源:汇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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