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恒某**(以下简称昆山恒某**)与被告铜**(以下简称铜**)、田**,第三人上海傅***(以下简称上海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恒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被告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第三人上海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恒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73144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7314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田**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木方、小红板、大黑板合同约定:被告每月累计支付总货款70%,2021年10月货款全部结清若被告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或终止合同原告按照合...(本文书还有4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