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向顾*返还费用10290元。事实与理由:顾*与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教育培训协议(2022年延边州教师招聘),未过,应退费34300元。在顾*未同意的情况下分期给顾*退款(每月3430元,已经退款7个月),后期不予退款,故诉至法院。
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顾*(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约定乙方参加甲方举办的2022延边州教师招聘考试培训课程,培训费为34300元,如乙方未通过笔试或面试,甲方退还培训费34300元。顾*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培训费34300元。协议签订后,顾*...(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