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诉被告付**、王**,第三人安市宝顺******(以下简称宝顺物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狮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及第三人宝顺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狮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付**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19159831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编号为cnzkhp00201915983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车架号为lzz1exvf1ka542085,登记车牌号为皖n1××××)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租赁物并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付**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全部未付租金406101.13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的逾期利息2670.17元,损失合计408771.3元;剩余逾期利息自2020...(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