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审查后继续采用。
关于上诉人所提张**、毕**、李**、王*、熊某的供述、证言不真实、不客观;庭审时播放的录像不完整,断章取义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本案仅有言词证据...(本文书还有3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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