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被告陆港物流公司、育才房地产公司、金阳光投资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被告金**、李**、金**、王**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第二组证据的9、10等当事人签字的保证合同,因为其他证据当事人不清楚所以不发表质证意见。律师费没有提供银行回单,请法庭核实后确认。
被告陆港物流公司、育才房地产公司、金阳光电子公司、金阳光投资公司、金**、李**、金**、王**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作证。双方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在判决理由中作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6日,原告交建小贷公司(贷款人、甲方)与被告陆港物流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了jt-xd(202103)借字第0018号《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向陆港物流公司提供借款130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万元整)用于仓库修缮升级改造,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1%的固定利率。借款计、结息周*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5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第十条第(九)项约定: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及相应从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相关...(本文书还有5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