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沧州某某********、马**、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被告沧州某某********、马**、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40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状中事实理由部分,“将某甲某乙公司14%的股权”更正为“将某甲某乙公司28%的股权”。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0日前原告和被告马**、史**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三方约定成立沧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某乙公司),各方就实际投资和权利义务做出约定。原告和被告沧州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某甲某乙公司将百分之14%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在自己表哥的某乙公司借款20万元转入被告某甲某乙公司。此后,原告又给被告马某让乙微信转账14050元用于某乙公司流动备用资金。但是,被告将原告签名《股东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回某乙公司盖章为名,没有给付原告。被告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原告变更登记为某甲某乙公司股东。被告既不让原告参与某乙公司经营,也不告知某甲某乙公司经营状况。被告只是告知原告说:某乙公司在盈利,但是也不分红。他们说盈利又投入某乙公司运营了。在原告找被告理论时,被告同意退还投资,但是要分20个月给付原告。原告不能接受,为此原被告发生争执。上述事实《股东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电话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总之,被告马**、史**在已经成立某甲某乙公司的前提下与原告签订成立某甲某乙...(本文书还有6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