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答辩称:涉诉的围教行赔字(2017)1号行政不予赔偿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随卷移送至本院,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证据的确认与一审判决对证据的确认相同。
对于上诉人二审时向本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的内容及其他问题,本院在开庭时已经依法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本文书还有3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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