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三次转账共计1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是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对事实补充如下: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高某摆凉皮摊子卖凉皮使用的微信收款码确实是杨*2的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之后,被告和原告的母亲高某才拿杨*2手机微信的收款码做的卖凉皮生意,收的钱在零钱里面。原告给被告转的钱用的是邮政卡,原告不知道他们两个用的是哪个银行的银行卡,杨*2给原告办理...(本文书还有3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