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洛阳市洛******(以下简称洛龙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董**,被告洛龙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起诉称,2011年5月,被告非法征用了原告所在的洛龙区古城乡(现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小营村(包括原告在内)916.773亩耕地。针对此次征地事件,2017年7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征地(916.773亩被征土地中186.3525亩)程序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洛龙区政府应该将非法征用的土地退还给被征地农民。被告违法征用原告土地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告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其违法征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后,于2018年1月27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以“原告申请的赔偿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为由不予赔偿。根据相关...(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