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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中铁十八***********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津0110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9
  •  
  • 【案例概要】

    中铁十八局五公司辩称,不同意衡隆公司的诉讼请求。衡隆公司所陈述的工程系由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分包给联谊市政公司施工,并非衡隆公司陈述的现场签证项目。衡隆公司所述工程,中铁十八局五公司与衡隆公司并未有任何接触,中铁十八局五公司从未要求衡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衡隆公司要求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河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衡隆公司的诉讼请求。衡隆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案涉工程项目,海河建设公司与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已经完成结算,海河建设公司依约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款项。

    联谊市政公司未陈述意见。

    衡隆公司围绕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中铁十八局五公司与海河建设公司之间的结算申请书1份;2.衡隆公司与联谊市政公司签署的协议书1份;3.中铁十八局五公司与衡隆公司2015年签署的施工合同1份;4.衡隆公司与联谊市政公司...(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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