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及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伪造,原审法院未依职权就该证据向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栗柯戟等人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属诉讼程序违法,该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刘**及其丈夫栗柯戟没有向王**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40万元为个人款项,非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拨付的工程款,且该公司至今未向我方给付或清算过1812290元以外垫付的款项。王**于2018年1月23日向其出具收条,写明“全部工人工资余款46万元工资款已全部付清”,在全部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下,2018年1月31日,其向王**转账40万元明显属于借款,且王**在2020年1月10日向其补打借条,能够证实其与王**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排他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