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宁夏回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被告宁夏回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扣除的200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98858.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7月至被告处从事餐饮部厨师一职。自2008年5月起,被告应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应由单位及个人承担,但原告发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告从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被告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合计98858.8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上述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宁夏回族*******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扣除的社会保险费98858.8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被告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且被告为原告...(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