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韩**、韩**与被告香河中佳******(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告韩**、韩**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冀1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韩**、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20170313138号《商品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同时责令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配合原告撤销网签备案;2、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同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056】;3、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506432元,并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