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向被告追偿担保欠款16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被告王**因生意周*为由向案外人王长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80天,利息为年利率20%,另约定如被告王**不能按时还款,则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由原告高*为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2月10日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担保款164700元整,后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6)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期间的过付凭证一宗。
本院依法组织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辩称,原告就涉案借款担保属实,同意偿还,但目前经济困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