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孙**家养了一些鸡,因管理不善,经常性地啄食胡**家的农作物,以致农作物卖不上价。为此胡**没有少说他,叫他家管好自己家的鸡。孙**听到被骂,随即出手辱骂、殴打胡**。胡**只能还手,成了互殴,致双方受伤。一审法院认定四、六开的责任比例分担,于胡**来说并不公正。孙**不管好自家的家禽,还屡说不改,其本身就有财产侵权的故意。作为一个大男人,动辄就以撵鸡的石头溅到其门上为由悍然向一个小女人出手,引发了互殴。引发互殴的责任,七成以上在孙**。二、胡**有牙周*这个事实,以及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及因果关系,不足以让一审法院有权酌情对昆明医科大附属口腔医院的医疗费用做出减半的认定。鉴定报告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是要论证为什么掉了四颗门牙不给出轻伤却要给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孙**的人身侵权行为发生,胡**就不会还手,而女人对健壮男人的还手,根本就达不到还手的效果,用牙咬就成为了女人还手的应急选择。胡**...(本文书还有5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