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7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上诉人金普新区*********因与被上诉人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普新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系吴*昌个人雇佣的货车司机,在运输部没有成**,仲裁及一审法院均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运输部成立后,在被上诉人干活的内容、干活的地点、劳务报酬的给付等都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变成了有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上都不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原货运部现在已发生变更,故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