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长沙市分公司)与被告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保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财保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8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6日8时50分许,被告谭**驾驶车牌号为湘bz××××的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案外人刘**沿株洲市攸县兴业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与吉龙路交叉路口时,此时路口由南往北交通信号灯为红灯,被告谭**没有在路口外停车等候,而是直接过路口,遇案外人肖文平驾驶车牌号为湘lb××××的小型客车,经吉龙路由西往东行驶,在路口内,两车相撞,造成被告谭**及案外人刘...(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