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因与被上诉人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关于土地位置名称,上诉人第一次起诉因没弄清楚名称,固而起诉的是位于李*地,后来才知道名称不对,再次诉至法院。证人陈*、李*等人出具的证言均是书面形式出具的,没有出庭作证,此组证据不能确定是三人本人所出具的,并且三证人与被上诉人是亲属关系,出具的证据显属不当。吉斯堡村书记吴*光谈话记录中说上诉人丈夫在大房地有土地15.4亩,还证明上诉人出具的台账是真的,有公章还有签字,从土地台账可看出15.4亩是1984年分得的二等地口粮田,而2004年被上诉人强*,台账中被上诉人在大房地土地只有6.8亩,在李*地没有土地,但在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3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