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维吾*******************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9月5日作出(2024)新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盈、检察官助理齐二阳出庭履行法律职务。上诉人余*及其辩护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余*在无能力取得中石油公司优惠加油卡的情况下,对外谎称自己能够购买到低价的中石油加油卡并可以大量打折出售,从而吸引他人出资购买加油卡,后被告人余*以加油卡面值金额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处购买加油卡进行部分低价交付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最终骗取被害人吴*、陈*、杨**、滕*、殷*五人现金共计773,06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余*谎称自己能够购买到低价的中石油加油卡并可以向被害人吴*大量打折出售,被害人吴*遂分多次向被告人余*支付了购买1,493张加油卡共计902,000元的款项,被告人余*隐瞒其系面值价格购买加油卡的事实,购买加油卡后以低价向被害人吴*仅交付了450张面值1,000元的加油卡案发前,被告人余*向被害人吴*退还了99,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吴*353,000元二、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谎称自己能够购买到低价的中石油加油卡可以向被害人陈*大量打折出售,同时还使用微信冒充他人向被害人陈*出售打折的加油卡,被害人陈*分多次向被告人余*支付了购买690张加油卡共计399,100元的款项,被告人余*隐瞒其系面值价格购买加油卡的事实,购买加油卡后以低价向被害人陈*仅交付了170张面值1,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余*共骗取被害人陈*22...(本文书还有7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