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廷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的诉请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承揽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揽。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大理石经营及安装业务,被告在2019年7月11日,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负责的双辽市一个鸭厂某项工程中的大理石安装工作。原告按要求完成了上述工作,但被告尚欠部分承揽款项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原告刘**,由刘**为其承建的双辽市某鸭厂装修工程安装...(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