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被告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向原告租赁费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3年起,被告租赁原告于大通县28公里处的房屋场地用于经营大通县宏达汽车修理厂。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搬迁他处时,被告欠付租金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于2020年1月份给付原告租金5000元,于2022年4月份抵付20000元,尚欠35000元未付至今,且拒接电话。故原告依法提起如诉请求。
被告樊**辩称,一、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租赁合同是由樊**经营的大通县宏达汽车修理厂与原告签订,2019年12月26日原告...(本文书还有2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