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张*与被告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张*于2023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原告田*、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马**,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及诉前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7日,何*(已故)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田*借款,原告田*以微信(该微信账户以原告张*身份信息注册,由原告田*所有并使用)转账的方式陆续向何*微信账户共计转款120000元。2022年10月原告田*得知何*突发疾病故去。被告杨**、何*作为何*继承人,应在何*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