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误工费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郭**原告临时聘用司机,为原告运输电动三轮车。2022年3月22日13时20分许,被告王*驾驶冀ds××**小型轿车,沿磁县和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磁县和谐大道高架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搭载电动三轮车(5辆)发生碰撞,造成冀ds××**号小型轿车及两辆电动三轮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2年6月18日,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磁县大队作出第130427**********2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驾驶的冀ds××**号小型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登记车主为被告张**。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