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优品便利店辩称,我们租给案外人,是案外人出售的侵权商品,案外人说当时没有通知他侵权。
被告富佳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审查,本院对淘米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月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405764《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赛尔号卡通形象系列作品》,作品类别系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后附包*“赛小息”“卡璐璐”“米咔”“阿铁打”在内的26个卡通形象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将相关著作权、商标权授权许...(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