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宁多巴************、第三人福建省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福建省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976725.72元;2.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9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委托责任书》,约定由原告施工第三人从被告西宁多巴************承包的位于西宁市湟中区多巴新城小寨道路工程一标段(多巴南路-物流北路)项*。并约定合同价款为8650113.17元,第三人除收取原告工程总价款1.5%的承包施工管理费外,原告承担案涉项*所涉一切税费、材料费、工人工资等施工产生的费用。原告施工期间根据被告的变更要求增加一标段工程量为1100000元,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款经被告审...(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