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向其支付借款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要求以按月支付利息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此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31日,即未再支付过利息,本金亦未偿还分文。
被告李**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