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广*永泰********(以下简称永泰公司),第三人邓**、陈**、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廖*,被告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邓**、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626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在2019年3月2日,作为西林县那劳至田林县高龙公路西林段ko+ooo-k12+000工程项目承建方的广*永泰********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镶边墙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工程项目的镶边墙砌筑工作。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即进场...(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