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人***述称:某公司没有对东莞某人***提出诉请,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於**、于**、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某肿瘤中心、血液病医院向於**、于**、于**赔付794829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日*16日)、护理费2400元(150元/日*16日*1人)、交通费5000元(酌情)、住宿费2000元(酌情)、死亡赔偿金603394元(54854*11年)、丧葬费75935元(151870*0.5)、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500元(酌情150元/天*10日*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于某民于1951年12月**日出生,其配偶为於**,女儿为于**、儿子为于**。
2021年1月29日,患者签署yy-20394治疗复发和/或难治性b细胞恶性血液肿瘤患者的ib期临床研究知...(本文书还有14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