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某农*******(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陈**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8116.46元及违约金26434.9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肉鸭养殖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1000只鸭苗,4元/只,饲料供应2元/斤,经结算,被告尚*原告46818.08元。2022年8月9日双方再次签订养殖合同书,约定原告提供13000只鸭苗,5元/只,物料供应1.9元/斤,被告投入鸭苗成本65000元、饲料275424元、药品10421.2元,欠付41298.38元。前述款项经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6日,某公司(甲方)与陈**(...(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