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9461.08元、残疾赔偿金104357.00元、护理费133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0元、误工费115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营养费2000.00元、交通费400.00元、鉴定费1900.00元,共计146198.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5日14时31分许,邓**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黄水镇莼乡路街心花园路段行驶时与行人冉**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冉**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经石柱县中医院诊断冉**的...(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