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以被告刘*尚*其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4、5月份间,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多次借款,所借款项原告通过本人微信、银行账号*******,期间,被告归还了...(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