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色川惠*********(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家佳********(以上简称家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黄**,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修补裂缝的行为以及相关的协议是被上诉人与业主之间的内部协议,上诉人并未委托被上诉人代为修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该笔费用是错误的。从被上诉人的举证来看,所谓的开裂缝补偿协议,只是被上诉人与业主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上诉人并未委托被上诉人代为签订,也未签字盖章确认该补偿协议,即这一补偿协议,上诉人并不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也不是任何一方的委托人,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本文书还有3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