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1895元、评估费2505元、施救费5450元、路产损失19095元(路政损失实际为21095元,在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2000元后为19095元),以上共计689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5日5时21分许,陈**驾驶豫ja××**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0董梁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43公里处时,操作不当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以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泰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豫ja××**在被告处投有车损险、三者...(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