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6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男,1968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男,197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刘**、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立案再审;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李**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实质是对华夏南路新建工程的非法转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