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平某公司*、平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4)甘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平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平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当,平某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替代平某公司*债务人身份承担清偿责任,应当对案涉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张**向平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时,平某公司*明确告知了张**债务加入的有关事实,并向平某公司*致函申请按照约定进行付款,但因平某公司*怠于按约清偿债务,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平某公司*应当对张**主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平某公司*对张**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包含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结果明显不当。
张**辩称,认可平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平某公司*辩称,平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
平...(本文书还有5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