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泉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支付票据款815192.7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1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票据号码:230239**********10108817092473,票据金额¥815192.70元,汇票出票日期...(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