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湾沚支行)与被告芜湖吉森*********(以下简称吉森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湾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吉森公司、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湾沚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1000元,利息3352.27元,罚息2660.45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6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487012.7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55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