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范*、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公司)、湖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计4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548316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30日8时14分许,范*驾驶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正阳县真阳大道与正花大道交叉口处时,与梁*驾驶的二轮电动...(本文书还有3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