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诉被告周**、长沙星缔***********(以下简称星缔汽车租赁公司)、范*、湛**、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长沙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周**、范*,被告太平洋财险长沙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湛**,被告星缔汽车租赁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星缔汽车租赁公司、范*、湛**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70710元(已支付的除外),被告太平洋财险长沙县支公司、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在其各自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5日19时35分许,被告周**驾驶湘adr××**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国道536由西往东行驶至湘阴县××村××组路段时,与行人即原告易**相撞后,被告范*驾驶的湘h0××...(本文书还有5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