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于*、上海奉贤**********(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奉贤xx公司)、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刘*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奉贤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44,464元、医疗费145,260.60元(包括被告奉贤xx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655元、交通费4,87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22.60元、护理费14,140元、误工费68,784元、营养费4,800元、物损费2,000元(包括电瓶车修理费1,6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及不属于保险部分由被告奉贤xx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精...(本文书还有5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