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日由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系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于2021年8月30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内06民辖****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额乐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6455.45元,利息4082280元,本息合计5838735.45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25日,被告刘**向原告借款440000元,截止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255331元;同年2月10日被告刘**向原告借款60000元,截止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共计168787元;同年5月7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截止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共计135831元;2012年10月7日被告刘**向原告借款806...(本文书还有4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