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2149.61元及利息20056.12元、违约金(滞纳金)7067.8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4月20日,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446元(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69719.5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卡,原告核准后于2017年1月13日予以发卡,卡号为6259********。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对利息、违约金、费用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4月20日,被告欠...(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