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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马**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鄂062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2月2日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24)天矫调评字第27号、第28号载明,被告人刘**、马**宣告缓刑后,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居住地影响较小。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马**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马**自愿...(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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