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晟某*******(以下简称晟某某公司)与被告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38195.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元月开始,被告在原告委托案外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管理的赤壁商场展位进行经营,经营品牌为博士暖通相关产品。被告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拖欠租金,截止2021年8月31日,被告总计差欠原告租金共计38195.0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肖**辩称,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全部已交,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