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梅**、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447.76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4,88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50元、交通费83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梅**按50%的比例赔偿;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2日13时15分许,被告梅**驾驶牌号为鄂f******车辆在本市闵行区虹泉...(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